一、什么是工傷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制度是指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參保單位職工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造成死亡、暫時或者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職工及相關人員工傷保險待遇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二、江門市工傷保險覆蓋范圍
目前,我市工傷保險制度已覆蓋所有用人單位及其就業的職工。范圍包括:在我國境內注冊的各種形式的企業(按照所有制劃分有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外資企業等);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指雇用學徒或幫工的個體工商戶);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
三、工傷保險的繳費方式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工傷保險費全部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需繳費。
我市目前針對不同就業人群有兩種工傷保險繳費方式
(一)有固定職工的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方式: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2013年起,我市工傷保險繳費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制度。為減輕企業經濟負擔,我市實行工傷保險費率優惠政策,即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江門市所有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將在2015年社保年度原執行工傷保險費率的基礎上統一下調0.05%,預計減輕企業負擔634.5萬元。同時我市計劃于今年7月1日起實行新的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機制,將用人單位由過去的三類行業劃分為八類行業進行繳費,大部分行業基準費率將下調。
(二)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建設項目使用的建筑業職工,特別是施工一線務工人員,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并由施工承包單位在項目開工前一次性繳納,覆蓋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目前,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繳費金額=建設項目工程合同總造價×1.0‰。對未提交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材料的建設項目,視為施工安全措施未能落實,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
溫馨提示:建筑業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辦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辦理流程:繳費單位提出申請——辦稅服務廳受理——到銀行簽訂扣費協議(非必須)——繳費單位申報繳費(可以持卡pos 繳款)——辦稅服務廳領取結果(地稅部門出具建設項目工傷保險繳費憑證)。辦理時限說明:即辦事項。辦理地點:在項目所在地所屬地稅辦稅服務廳辦理。建設項目跨區域的,在報建地所屬地稅辦稅服務廳辦理。
所需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件(供查驗),合同封面、載有工程名稱、建設單位、施工承包單位、工程地址、開工和竣工時間、總造價金額的合同頁、合同訂立方簽署頁復印件各一份(蓋公章);
2.建設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蓋公章)一份;
3.施工承包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蓋公章)一份,若需要辦理純社保繳費戶臨時稅務登記,需提供法人(負責人、業主)身份證(港澳臺人員回鄉證、臺胞證,外籍人員護照)復印件一份;
4.工程項目經辦人身份證(港澳臺人員回鄉證、臺胞證,外籍人員護照)原件(供查驗)、復印件一份;
5.《江門市建筑業施工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登記表》(一式三份);
6.其他所需資料,例如扣費協議。
四、什么情形可以認定為工傷和不得認定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的認定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因工作環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用人單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搶救治療,并經縣級以上衛生防疫部門驗證的;
4.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為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三)職工符合前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發生工傷處理流程
溫馨提示:1、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為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內,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遇到特殊情況,經屬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同意,申請時限可適當延長。
2、職工發生工傷應到工傷定點(協議)醫療機構治療,并提供真實身份進行登記。情況緊急、長期駐外、因工出差的職工發生工傷,可先就近急救或搶救,但工傷職工傷情穩定后,應及時轉入江門市的工傷定點(協議)醫療機構治療。
3、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近親屬應當在醫療終結期滿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六、工傷保險的待遇處理:
參加工傷保險的待遇處理:在工傷職工醫療終結后6個月內,由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持認定工傷決定書、費用清單、發票原件,工傷職工身份證復印件、診斷證明、屬醫技類費用(如CT、MRI等)的檢查診斷報告單、治療病歷或出院小結原件與復印件,以及其他有關資料(社會保障卡,《江門市職工因工傷殘待遇申請表》;因工死亡的,還需提供死亡證明及其生前供養直系親屬的有關證明等)到參保屬地經辦機構進行結算,已經評定傷殘等級的還需同時持勞動能力鑒定書原件。
在國外、港、澳、臺地區(簡稱境外)因工受傷而進行急救、搶救治療申請報銷的,提供的病歷或費用結算單等資料需經國內具有公證資質的公證機構翻譯。經辦機構按照工傷職工與境外醫療機構結算醫療費用時的匯率換算為人民幣進行報銷。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待遇處理:
依照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如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發生的工傷待遇爭議,可向屬地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七、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應該如何辦理?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需要配置假肢、矯形器、假牙、假眼和輪椅等輔助器具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后,應及時到屬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登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配置費用核付通知書。工傷職工持配置費用核付通知書,選擇簽訂服務協議的配置機構進行配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配置費用:一是工傷職工未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自行配置輔助器具的。二是在非協議配置機構配置器具的;三是配置輔助器具超目錄或者超出限額部分的;四是違反規定更換輔助器具的。
八、工傷職工享受什么樣的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
1、醫療、康復費;
2、 住院伙食補助;
3、統籌區外就醫交通食宿費;
4、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費;
5、勞動能力鑒定費;
6、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7、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
8、傷殘津貼;
9、生活護理費;
10、因工死亡補助金;
11、喪葬補助金;
12、供養親屬撫恤金等費用 。
用人單位支付的待遇:
1、工傷職工所發生的治療期間停工留薪期內的原工資福利;
2、五、六級傷殘津貼;
3、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4、生活不能治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需要的護理等費用。
九、工傷保險待遇簡明表
工傷保險待遇簡明表
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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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待遇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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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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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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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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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醫療(康復)待遇 |
工傷醫療、康復費 |
符合規定范圍的100%報銷 |
在定點工傷醫療(康復)機構 |
工傷保險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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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補助費 |
按當地規定的標準,目前70元/天 |
住院治療工傷或者康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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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器具費 |
在規定支付限額內的100%報銷 |
經勞鑒委確認同意,并在協議機構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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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就醫的交通 食宿費 |
1.省內往返交通費用:最高標準為150元/次。 2.省外往返交通費用:憑公共交通工具的有效發票或票據報銷。僅限于火車硬席(包括硬座和硬臥)、城市軌道交通列車、城際軌道交通列車(二等票及以下)、普通客輪三等艙、公共客運汽(電)車。3.轉入地市內交通、食宿費用。最高標準為200元/次。 |
經社保經辦機構審批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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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待遇 |
受傷前12個月平均的工資福利 (按月支付) |
經勞鑒委確認的停工留薪期內 |
用人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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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傷殘待遇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以本人工資為基數一次性支付,其中一級27個月,二級25個月,三級23個月,四級21個月,五級18個月,六級16個月,七級13個月,八級11個月,九級9個月,十級7個月 |
鑒定為一至十級傷殘等級 |
工傷保險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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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
津貼 |
一至四級 |
以本人工資為基數按月支付,其中一級90%,二級85%,三級80%,四級75% |
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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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至六級 |
以本人工資為基數按月支付,其中五級70%,六級60% |
鑒定為五至六級傷殘且保留勞動關系、單位無法安排工作的 |
用人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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